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性骚扰案件中,常存在举证难、认定难、处理难等问题,此时法院的裁判就显得至关重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二审案件的判决书。在吕女士诉杜某性骚扰一案中,北京二中院认定杜某的性骚扰行为“存在高度可能性”,判决驳回杜某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潇湘晨报
吕女士与杜某系在酒店工作的同事。2020年9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吕女士去杜某办公室拿厨师帽,拿完厨师帽后随即离开。9月18日,吕女士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华路派出所报警要求处理其被杜某性骚扰一事。
派出所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后,杜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就员工吕某报警称我对其性骚扰一次(事),我认真反省,以后一定安心工作,事事处处为员工着想,决不做影响公司形象和员工身心健康的事情,决不通过语言肢体骚扰她人。除工作之外决不和吕某有任何接触。”
事后,吕女士向北京大兴法院起诉。其称与杜某共同在某酒店后厨工作,杜某系厨师长。杜某2019年6月入职以来,在吕女士工作期间长期实施摸手、摸胸、摸屁股、搂肩膀等行为进行性骚扰,造成吕女士长期焦虑、精神压力较大、体重下降、睡眠障碍、抑郁综合征等后果。
大兴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为,虽不能认定吕女士主张的杜某用手摸其胸部和屁股的这一事实,但可以说明杜某在事发当时的行为具有侵犯女性权利的情形。法院推定杜某的行为侵犯了吕女士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吕女士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抑郁状态与该事件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综合已有证据,酌情认定由杜某赔偿吕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杜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其主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超出了一般性、礼节性交往的范畴,且带有明显的性暗示,违背了吕女士意志,并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构成性骚扰的事实。杜某本人出具的保证书是应公安机关要求,特向公安机关对吕女士举报行为的认知和保证回应,并不是承认存在性骚扰行为。原审判决既然认为摸臀、抹胸的事实不能认定,就不应由杜某承担责任。
北京二中院认为,吕女士主张杜某在工作过程中对其进行性骚扰,并报警说明情况,杜某曾出具保证书表示自己会认真反省,保证自己“绝不通过言语、肢体骚扰她人。除工作之外绝不和吕某有任何接触”。另外,天华路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其他两名酒店员工亦反映杜某“平时聊天爱开黄段子”“有时候开玩笑开的有点重”,杜某在一审询问笔录中亦承认“人多时我可能说过黄段子”。
综合以上证据,北京二中院认定吕女士关于曾受杜某性骚扰的主张,存在高度可能性,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该院指出,杜某作为所在单位的厨师长,具有一定的管理地位,应充分尊重女员工的人格尊严和内心感受,规范自己的言行,营造文明健康的工作环境。
据此,判决驳回杜某上诉,维持原判。